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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发现判决错误
时间:2016-03-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4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任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侦查终结后,因任某某涉嫌1996年3月份涿鹿县境内的一起抢劫案,将任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移送至涿鹿县公安局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核起诉后,同年10月,涿鹿县检察院以任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向涿鹿县法院提起公诉。涿鹿县法院判决任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2000元。一审判决生效。 

  同年6月,市院公诉一处在案件备案审查中发现,1997年10月施行的现行《刑法》对一般情节的抢劫罪规定了罚金刑,而1979年《刑法》则对同样情节的抢劫罪未规定罚金刑。因任某某抢劫案发生于1996年3月,审判时间为2014年10月,故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判处罚金刑,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中对任某某抢劫罪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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