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怀来县检察院就牛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怀来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0日,怀来县法院以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遂),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9000元,一审判决生效。
2015年6月1日,市院公诉一处在统一业务系统中巡查发现,将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于法无据,同时审查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行为犯,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实施了代为销售的行为,虽然赃物没有卖出,但其犯罪行为已然既遂,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同年8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审对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判决部分,改判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与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