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文章库新>>检务公开图标
权利告知
时间:2015-05-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对检察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请求立案。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 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对检察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讯向笔录应当交犯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保障安全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本院概况
检察职能
权利告知
案件信息公开
检务指南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主题活动1
主题活动2
专题活动三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