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4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北张家口监狱依托远程审判系统,对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支持公诉,实现了检察官指控、被告人出庭、法官审理异地实时高清视音频连接。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符某某在河北张家口监狱第六监区改造车间参加劳动改造时,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符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河北张家口监狱以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
鉴于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本着“防疫与办案并重”原则,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经过前期沟通协调,一致决定采取远程网络庭审实现“无接触”审判,法院、检察院、监狱三方同时联网,检察官线上出庭支持公诉。
通过前期沟通、设备调试、熟悉操作、模拟测试,各方明确了线上开庭注意事项、诉讼流程。在远程庭审中,公诉人通过远程视频与法官、被告人进行“隔空对话、异地示证”,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环节逐一开展。主画面随着发言人的变换自动切换,庭审过程井然有序、流程清晰。公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简化庭审流程,强调疫情期间法庭教育,缩短了庭审时间。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表示认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疫情防控期间,该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积极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开庭,最大限度减少与在押人员的直接接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贡献检察力量。